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月15日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90元;二类地区2260元;三类地区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4元;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
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就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发办法(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2024年1月1日后在我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参保人员,其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明确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企业、...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对职工缴费年限进行了规定,为做好衔接过渡,按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明确如下规定:一、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符合以下规定...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鉴于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和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现就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通知如下:一、2023...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根据《关于2023年度南通市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调整的通知》(通人社险〔2023〕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当前,用人单位正常参保的在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