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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07 08:57:27

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苏锡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4号)、《关于做好市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通人社职〔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8日


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发放和相关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参与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满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合格证书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用于记载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具体情况,按规定作为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依据。

第三条 培训合格证书由市人社部门统一印制,各培训单位在培训结束时填写《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申领审核表》(附件1)后,向市人社部门统一申领证书和证书序列号。

第四条 培训合格证书按照省统一样式(附件2),内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包括:证书序列号、学员姓名、学员身份证号、培训起止日期、培训项目名称与成绩、培训单位、发证日期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培训适用范围。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未涵盖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含新职业培训)。培训对象:市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企业在职职工及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第六条 培训单位准入。开展培训合格证书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单位(培训机构或者企业)须向市人社部门申请签协备案,具体条件如下: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②培训机构应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③自主培训的企业规模应达到大中型,有专门的培训部门和职工培训经费;④具有承担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自有或长期租贷的培训场所(理论课和实操课教室面积分别不少于20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教学设施、实训设备;⑤具有4名以上与相关职业(工种)匹配的专兼职教师(兼职教师不超过20%),理论课教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实操课教师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技师以上等级资格证书;⑥有明确的教材、教学计划、大纲和课程安排。

市人社部门对培训单位提交的签协备案资料进行认真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于两个月内签订协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退回备案资料。培训单位的备案材料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提供变更材料。

第七条 开班备案。培训单位开班一周前应提交《教学实施计划表》、《课程表》和《培训学员花名册》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培训班期总课时不低于相应职业(工种)的基础课时,其中理论课时原则上不低于30%。凡未及时备案的班期,不予享受培训补贴。

第八条 培训过程监管。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表和课程表组织实施培训,培训过程中配合做好学员考勤、课堂管理、教学反馈等工作。市人社部门对培训过程采取分级分类监管并完成相应记录(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确保技能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 结业考核。培训单位于每期培训班结束5个工作日前向市人社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考核申请。结业考核分为理论知识与技能操作两部分,要突出思想政治、安全管理、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市人社部门负责人员审核、考试管理、组织考评员监考和阅卷等。

考卷题目从考试题库中抽取,市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开发、管理考试题库,并对题库内容严格保密。参与考试各方、试卷流转各环节人员都有责任对试卷进行保密,禁止考题泄露。

第十条 证书发放。考核结束后,培训单位将考核成绩、获证情况等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系统,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生成证书序列号,并由培训单位申领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给学员。培训合格证书的证书序列号是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核时学员身份辨识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培训补贴申报。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培训单位可申请享受补贴,标准为:理论课15元/课时·人(每天按8课时计算)、实操课20元/课时·人,补贴总课时不超过80课时。培训单位应于取得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补贴申请表、人员花名册等资料。

培训合格证书的相同工种不重复申报补贴,与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特种类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共计后每人每年最多可申报三次补贴。当年补贴申报次数使用结束后,若取得上述其他证书,可再享受最多三次差价补贴。

第十二条 培训档案管理。培训单位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和考核档案,相关纸质(电子)文档、影像资料要妥善保管,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市人社部门做好职业培训项目考核评定资料的归档工作,同时做好培训合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社部门不定期对培训单位的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区人社部门配合做好对培训单位办班情况的督查,重点核实学员到课情况、教学实施与教学计划是否相符合、培训过程的监管、人员的备案、补贴受理等方面。培训单位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在培训过程中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监管。

培训单位签订备案协议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培训机构(企业)负责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凡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培训补贴享受资格并自动解除职业技能培训备案协议:①一年内没有开展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②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③上门检查时,发生推脱、阻挠或不配合抽查的情况或检查中发现学员到课率少于70%的情况超过2次;④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助资金情况。

第十四条 培训合格证书题库审核、试卷印刷、考核考评、证书制作等费用由市人社部门列支,培训单位向考核学员免费发放证书,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报名、考试、取证等方面的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申领审核表

      2.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统一样式及证书相关说明

附件1.南通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申领审核表.docx

附件2.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统一样式及证书相关说明.docx